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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动因论的修正
2007-12-28 00:00   审计处 

审计动因论的修正

 
 
  信息来源: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崔孟修  

    长期以来,“受托责任论”一直被中外审计教科书奉为审计动因论的经典理论。然而,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社会责任审计的兴起,对“受托责任论”提出了挑战。作者认为,社会责任和受托责任分别产生于两种不同的责任关系原则,如果要圆满地解释包括社会责任审计在内的所有审计产生与发展的动因,需要对现有的审计动因论即“受托责任论”进行扩展或修正,把“受托责任论”修改为“责任论”。
    关于社会责任审计与“受托责任论”问题。作者在分析了社会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上指出,按照“受托责任论”的观点,企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由于企业与其所有者和部分利益相关者之外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存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因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社会责任审计也就没有了理论依据。作者认为,要说明社会责任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动因,必须首先阐明社会责任的基本性质。根据现代责任理论的观点,社会责任在本质上不同于传统的委托受托责任,它们分别产生于两种不同的责任关系原则。
    关于两种不同的责任关系原则问题。在责任理论中,责任关系的形成或产生主要基于两个原则:一是“权利委托原则”;二是“有害影响原则”。“权利委托原则”与委托人事先拥有的权利或所有权有关。而“有害影响原则”是指权利或利益受到其他人的行为不利影响的人,有权利要求这些人在对待他们的方式上承担责任。作者通过对上述责任关系产生的两个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后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产生于“有害影响原则”,并非产生于“权利委托原则”,而传统的审计动因论即“受托责任论”的理论基础仅仅是责任理论中的“权利委托原则”。 若要解释社会责任审计的动因,必须对传统的审计动因论进行修正。
    关于从“受托责任论”到“责任论”问题。作者认为,从责任发生的两个基本原则来看,“受托责任论”所指的责任,仅仅是基于责任发生的“权利委托原则”所产生的那种责任关系,当然不能解释目前现实中所有的责任现象。现代责任理论中的“有害影响原则”,可以用来弥补“受托责任论”的不足。这就产生了社会责任审计。以往学术界只是把受托责任关系作为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动因,所以把这种审计动因论称之为“受托责任论”。作者建议把根据“有害影响原则”扩展后的审计动因理论称之为“责任论”。
    最后,作者认为,对审计动因论进行这样的修正,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责任论”把审计建立在一般责任关系的基础之上,拓宽了审计动因论的理论基础;其次,把责任仅仅理解为受托责任,甚至受托经济责任,已经不能反映和适应审计发展的实际状况,用“责任论”代替“受托责任论”是审计实践发展的现实要求。第三,根据“受托责任论”,审计的本质是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而根据“责任论”,审计则是对一般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作为审计动因论的“责任论”为审计对象和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提供了理论支持,特别是为当前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环境审计等提供了理论依据,为审计事业的未来发展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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