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学校首页 | 首页 | 部门简介 | 工作职责 | 工作之窗 | 审计法规 | 理论研讨 | 通讯联络 | 下载中心 
热点文章
审计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审计法规>>正文
《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项目质量分级管理控制的意见》
2017-05-17 16:13 审计处  (来源:甘肃省审计厅网站)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促进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审计机关良好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分级管理控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审计项目质量分级管理控制重要性的认识

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项目质量分级管理控制,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十三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实现审计全覆盖,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和审计价值,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机关公信力;有利于落实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责任主体,明确职责重点,追究过错责任;有利于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业务管理制度;有利于推动审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计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审计项目质量分级管理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生命线理念,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切实规范审计执法行为,靠实岗位责任,提高审计成效。  

二、质量分级管理控制的目标要求、主要内容和责任主体

审计项目质量分级管理控制的目标是:进一步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监督要求,强化审计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优化审计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关键环节管控,防范审计机关因超越法定职责权限范围、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导致的审计风险,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准确,经得起时间、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统筹,统一组织实施项目、授权或交办实施项目的质量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等;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项目实施主体确定质量分级管理控制责任。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具体实施为同一审计机关的各类审计项目质量由该审计机关负全责;上级审计机关立项并制发审计通知书,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具体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项目的主要实施审计机关是审计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立项的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总体质量负责;授权或交办实施的审计项目,接受授权或承办的审计机关对审计质量负全责,授权或交办的审计机关负连带责任。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了解、方案制订、审计实施、复核审理、结果文书出具、审计整改督查等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以及所有岗位及人员,实行每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层级审计质量管理控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确定责任主体。审计组成员对其实际承担的具体审计事项质量负主要责任;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实施和提交的审计结果总体质量负责;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审计信息审核部门、审计整改督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对审计质量负管理监督责任;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内设机构所实施审计项目质量负领导责任。  

三、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监督管理

(一)发挥审计工作方案的指导作用。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进行试点审计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除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质量要求外,还应从“七统一”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即:统一审计力量安排、统一审计内容和重点、统一进点实施、统一监督检查、统一审计报告模板、统一审计处理原则、统一对外公布。同时,还应当制订便于情况汇总、综合报告撰写的数据表格,将审计目标、内容和要求等采取表格形式数据化。通过各项指标设计和数据汇总,既能反映总体成效,又能反映各级各类问题,增强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和针对性。  

(二)严格审计结果文书的审核把关。审计结果文书是审计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审计机关对外发表审计意见的法律文书,直接体现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上级审计机关要对统一组织实施、授权或交办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内容的完整性、审计评价的客观性、审计定性处理的准确性等质量严格把关;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及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对下一级审计机关上报的材料,特别是案件线索等重大问题要在政策、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审核、评估,及时提出指导意见;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审计机关上报的审计结果文书的质量检查,对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作为对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落实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对其内设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质量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省审计厅负责制订全省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力量对市州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现场点评,并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市州审计机关要适时组织力量对本机关及所属县区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并向省审计厅报告检查结果。要重点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决定整改落实、审计档案等方面的质量进行检查,及时通报讲评检查结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积极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级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现场检查、项目评优、观摩交流等,促进全省审计质量整体上台阶、上水平。  

(四)强化审计工作的法治意识。依法审计是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做好审计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方针。各级审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审计法律法规,秉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有效行使审计监督权。要加大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审计力度,加大对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隐患、体制机制问题的揭示和反映力度,做到同责同审、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要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用新制度处理老问题,用不符合改革发展的旧制度来处理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审慎把握审计结论和定性处理;不得超越审计法定职责、超越自身能力开展审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机构或工作,不得未经审计实施随意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证明;不得超越审计范围,获取与审计项目无关的资料,不得选择性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不得违规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不得违规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存款和账户,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四、加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质量管理控制

(一)重视审计实施方案对现场审计的控制指导作用。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人员现场作业的“施工图”,是实现审计目标的基础,是确保审计质量的核心。各级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教育引导审计人员在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础上,准确定位审计目标,分析确定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明确审计范围、细化审计内容、找准审计重点、确定审计措施,科学有效地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防止调查了解走过场、审计组内部分工不明确、审计重点不突出、审计措施缺乏操作性、方案执行不到位等严重影响审计项目质量的行为,真正发挥审计实施方案的控制及指导作用。审计组制订的审计实施方案要经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理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分管审计业务工作负责人逐级审核。  

(二)发挥审计人员在质量控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审计取证是审计实施中一项最重要的工作,也是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审计人员是审计证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审深、审透、审实每个审计事项。按照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得出的审计结论要有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并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坚决杜绝随意增减审计内容、应该审计的事项而未审计、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未按程序延伸、通过计算机数据分析生成的疑点线索未经核实直接作为问题证据、作出的审计结论模棱两可等影响审计结果准确性、客观性的各种审计质量问题。  

(三)靠实审计组组长在质量控制中的管控作用。审计组组长是审计机关授权管理审计现场的总指挥,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审计组成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是审计报告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质量负有终身责任。审计组组长要树立全局意识、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和效率意识,对审计项目实行全程精细化管理;要加强对调查了解、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核、重大问题线索突破、重大事项报告、举报事项核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组织开好审前培训会、审计进点会、审中碰头会、审后总结会;要运用好“任务清单、问题清单、线索清单”控制审计现场,防范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被发现;要严格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做到在审计现场完成审核工作,对存在的编制不规范不完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要严格执行审计署有关审计报告撰写要求,做到格式规范、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处理及适用法规准确、审计评价意见客观、审计建议切实可行。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要如实、全面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要认真审核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书面说明。  

(四)强化业务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把关作用。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审计现场,积极参加审计组业务会议,针对难点问题帮助审计组找角度、提思路、想办法,做好应对预案,找准突破点。发现重大问题线索要及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不仅要对审计组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进行复核,更要认真复核把关审计报告等业务文书,审慎把握问题定性定责与处理处罚。特别要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拟移送处理事项和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中有异议问题的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认真复核;对审理部门指出的质量问题,要督促审计组及时纠正。  

审计机关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审计一线靠前指挥,指导审计组开展工作,并对审定签发的审计结果文书负责。在审定审计组审计报告、审核签发审计结果文书过程中,应当关注预期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特别要关注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定责、处理意见、审计建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党委、政府的要求,审慎研判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分是主观故意还是工作过失、是先行先试还是明知故犯、是不会还是不为、是失误还是谋取私利,按照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审定审计结论。  

(五)加大审计项目审理力度。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全面推进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不得以审计业务会议、审计机关负责人审核、公文核稿等形式代替审理工作;要配强配齐审理人员,把作风严谨、业务精通、原则性强的审计人员充实到审理工作岗位。市级审计机关的审理部门至少配备2至3名审理人员,县级审计机关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审理人员。审理人员原则上要具备五年以上审计实务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真正担当起审计质量审理把关的重任;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审理部门及专职审理人员职责,保障审理人员的相对独立,对审理范围、方式、程序、内容、重点、审理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要进一步靠实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三级质量控制岗位职责,改变业务部门对审理环节的过度依赖,缓解因事实表述、基础数据审核牵扯审理人员大量精力而影响对实质性问题进行重点审理的矛盾;审理人员要对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事实表述、法律法规适用、审计定性及处理意见、审计结果文书等进行全方位把关。既要敢于坚持原则,又要善于帮助审计组分析和解决问题,对审理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提出明确意见,出具书面审理意见书,并督促审计组及所在业务部门认真纠正。  

(六)完善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可以成立审理委员会,遇到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对问题定性、法律法规适用、处理处罚存在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相关标准存在缺失、滞后等事项时,要提请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要建立健全审计业务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审定审计工作方案,重大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要结合审计工作发展实际,适时完善审理委员会和审计业务会议的相关制度或操作办法,对会议议题、程序、参会人员、会议材料准备等作出具体规定。审理委员会会议和审计业务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经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审签后,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七)狠抓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协调各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多维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加大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力度,把审计整改作为审计价值提升的落脚点和助推器,作为审计项目完成的重要标志。严格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认真核实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相关证明材料,紧盯整改不放松;要通过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反馈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倒逼审计质量的提高;要将以前年度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审计项目的一项审计内容,审核相关整改资料;有条件的市县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市县审计机关要指定专人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要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督查整改”的原则,明确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整改督查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分工。在审计整改督查工作中,要重点关注被审计对象拖延整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等问题,以提高审计查处问题整改率、审计移送事项成案率、审计成果运用转化率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和审计价值。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彻底的被审计对象,要查明原因、区别情况,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6-2015 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兰州市薇乐大道4号(和平校区) 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段家滩校区)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152号